附件三:

《泉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说明

一、     泉州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二、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采购限额标准(非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50(含50万元)万元。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通用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单位自行按规定组织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工程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市采购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可以审批以下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竟争性谈判;410万元以下等较小且频繁发生的采购项目;5、受管理和行业限制无法形成规模采购的车辆采购项目。其他的采购方式须经市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五、采购限额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批量是指此项目在一个月内的采购额度。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采购限额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额度在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六、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quanzhou.chinaecai.co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请各单位随时访问该网站,了解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七、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另行公布。

 

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